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
Q/BBAP0005S-2018
生湿面制品
2018-05-19发布 2018-06-20 实施
上 海 新 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华 洲 路 分 公 司 发 布
前 言
本标准指标参照了GB2762-2017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 ,GB2761-2017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》 、GB2763-2016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、DB31/442-2009(标准已作废)《上海市地方标准 湿制粉类制成品卫生要求》,进行编写。
本标准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提出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东亮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。
本标准适用于生湿面制品是以小麦粉、饮用水为主要原料,添加(或不添加)鸡蛋或蛋制品、淀粉、食用盐、等辅料,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,经过和面、制条,压延、成型、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不完全熟制的湿面制品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3 要求
3.1 原辅料要求
3.1.1 小麦粉:应符合GB 1355标准的规定。
3.1.2 淀粉:应符合GB 31637标准的规定。
3.1.3 谷朊粉:应符合GB/T 21924标准的规定。
3.1.4 饮用水: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规定。
3.1.5 食用盐:应符合GB 2721标准的规定。
3.1.6 其他原辅料: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。
3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
3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
3.4 污染物限量
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对谷物及其制品的相关规定,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
3.5 真菌毒素限量
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3.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
3.7 食品添加剂
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
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
3.8 净含量
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5]年第75号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
5 检验规则
5.1 出厂检验
5.1.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,附产品合格证明方能出厂。
5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、净含量、水分、酸度进行检验。
5.2型式检验
5.2.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试制鉴定;
b)正式生产时,如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;
c)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5.2.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5.3 组批
工艺条件、班次、品种、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。 产量较小时,按公司的实际情况划分批次,可将相邻班次(工艺条件、品种、规格相同)的产品合并为一批。
5.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
从正常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,每批次抽取5件样品(每件不少于100g),其中四件用作感官、理化指标、卫生指标检验,另一件留样备用
5.5 判定规则
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合格,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。检验结果又不合格项时,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,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7 标识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7.1 标识
产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令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,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
7.2 包装
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GB 9683规定的塑料复合包装膜或包装袋,符合GB 4806.7规定的PP材质包装容器;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,应符合GB/T 6543的规定。
7.3 运输
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,运输前应当消毒,防止食品运输中受到污染。运输车辆在成品装车前应先制冷,冷藏运输车厢温度控制0-5℃运输,冷冻运输车厢温度控制<-15℃运输。< p="">
7.4 贮存
产品品应贮存在冷藏或冷冻冷库中,冷库应清洁、卫生、不得与有害、有毒、有异味、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。
7.5 保质期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,产品的保质期在0℃~5℃储存条件下,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:30天以上,或者储存条件-18℃以下,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:90天以上 。